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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江明聰
代 理 人 李淑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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