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上訴期間於同年3月18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3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等情,有卷附民事上訴狀上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