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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熊欣怡
劉淑滿
李宸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熊欣怡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淑滿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宸嘉給付新臺幣2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熊欣怡、劉淑滿、李宸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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