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促,253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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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銘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95,8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1】
本金 (新臺幣) 性質 起日 迄日 年利率 3,793,871元 利息 111年12月19日 112年1月15日 3.851% 112年1月16日 112年4月16日 3.976% 112年4月17日 清償日 4.103% 違約金 112年1月20日 112年4月16日 0.3976%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19日 0.4103% 112年7月20日 112年10月19日 0.8206%
【附表編號2】
本金 (新臺幣) 性質 起日 迄日 年利率 1,902,008元 利息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月15日 3.851% 112年1月16日 112年4月16日 3.976% 112年4月17日 清償日 4.103% 違約金 112年1月23日 112年4月16日 0.3976%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22日 0.4103% 112年7月23日 清償日 0.820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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