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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曾彥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民國) 年利率 本金新臺幣326,663元 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利息 110年10月3日 111年4月2日 2.6697% 逾期超過6個月之利息 111年4月3日 111年5月25日 2.9124% 111年5月26日 111年8月25日 3.2148% 111年8月26日 111年11月27日 3.366%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28日 3.5184% 112年3月1日 至清償日 3.6684% 逾期利息部分 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違約金 110年11月4日 111年5月3日 2.6697% 逾期超過6個月之違約金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25日 2.9124% 111年5月26日 111年8月25日 3.2148% 111年8月26日 111年11月27日 3.366%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28日 3.5184% 112年3月1日 至清償日 3.668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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