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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和夫
黃文斌
黃文炳
黃秋香
柯黃秀鳳
黃阿秀
趙耀祖即黃秀雲之繼承人
趙叢吉即黃秀雲之繼承人
鄒筑生即黃秀玉之繼承人
鄒家鈺即黃秀玉之繼承人
鄒家鑫即黃秀玉之繼承人
鄒家涵即黃秀玉之繼承人
黃秀英
黃韻容即黃秀梅
一、債務人趙耀祖、趙叢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秀雲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鄒筑生、鄒家鈺、鄒家鑫、鄒家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秀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和夫、黃文斌、黃文炳、黃秋香、柯黃秀鳳、黃阿秀、黃秀英、黃韻容即黃秀梅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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