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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孟哲
蕭孟逞
一、債務人蕭孟哲、蕭孟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84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5,500元。
二、債務人蕭孟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75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5,85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827元。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蕭孟哲、蕭孟逞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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