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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5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雅玲於107年9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40元 李雅玲 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30,473元 李雅玲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230,473元 李雅玲 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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