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促,5475,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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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津聖

葉啟暐

一、債務人葉津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996元,及自民國 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8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82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葉津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啟暐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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