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促,5498,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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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古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翎君於民國104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636元(含本金50,402元、利息9,234元)及其中50,402元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54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402元 古翎君 民國112年7月22日 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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