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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海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沈海燕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戶籍資料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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