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促,6767,2023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月英

蔡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3年3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