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促,6836,2023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江芷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7,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5日核貸6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5.42%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民國112年6月至民國112年9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47%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

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帳戶往來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

㈥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8,338元 江芷瓔 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 年利率7%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2日止 年利率8.4%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7% 002 新臺幣 99,514元 江芷瓔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9月21日止 年利率8.05% 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21日止 年利率9.66%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8.0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