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司拍,86,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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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黃煌文
相對人陳凱翔律師即李冠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管理李冠諭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李冠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冠諭於民國102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分別於102年4月19日、110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50萬元、55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7年4月19日、120年5月27日,詎債務人自112年7月19日及112年7月27日起未依約還款,並於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後之112年12月30日死亡,而債務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5號裁定選任相對人陳凱翔律師為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約定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明細表、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李冠諭於112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5號選任陳凱翔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5號民事裁定內容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通知相對人陳凱翔律師就本件聲請於10日內陳述意見,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 86 號財產所有人:李冠諭(歿)、遺產管理人:陳凱翔律師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南投縣
南投市
樟普寮

 454
 83.65
 全部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8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
八卦路1275巷11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49.98
二層:64.68
騎樓:14.70
合計:129.36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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