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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秉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郭以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秉延自民國112年6月1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認自身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向苗栗縣大湖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進行債務清理之調解,經該會以112年度民調字第112001號債務清償事件受理在案;
惟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債務清理方式未能達成共識,致於112年1月5日調解不成立等節,業經本院調取核閱苗栗縣○○鄉○○000○○○○○○000000號債務清償事件卷宗屬實(見本院卷第73至84、91頁)。
從而,本件聲請程序,尚屬適法。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544元;
聲請人現從事務農工作,無固定收入,且名下財產亦不足以清償債務。
聲請人無更生或破產等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五、經查:㈠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債權總額共計813萬9,450元。
㈡聲請人現從事務農種植工作,無固定收入乙節,經其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明確,並有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可證(見本院卷第63至65、127頁),可認聲請人現無固定收入,可資作為清償債務基礎。
㈢聲請人名下除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32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600分之386)、同段995地號土地(面積11.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92分之1211)、同段997地號土地(面積21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92分之1211)、同段1382地號土地(面積328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25,下合稱為系爭土地)外,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59、61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67頁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表、第111至113頁之鹿谷鄉農會存摺內頁影本),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僅51萬8,147元,可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前開債務之虞。
㈣從而,以聲請人現有之債務金額,比較其現有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足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合於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聲請清算之要件。
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復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其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本金、利息;
新臺幣/元) 基準日(民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萬8791,元 112年2月4日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萬7,182元 112年4月25日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萬3,030元 112年4月25日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萬6,673元 112年5月3日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0萬2,850元 112年4月25日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2萬4,048元 112年4月25日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53萬6,876元 112年4月25日 合計:813萬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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