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監宣,135,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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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甲○○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妹,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第20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因相對人先前於南投縣草屯鎮吉康安養中心安養至今,相關費用均由相對人之弟丙○○代為支付,為償還丙○○代為支付之費用,及為相對人日後安養照顧和養護身體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說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養護費用明細表、收款簽收單、薪資明細表、收款單、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門診收據、吉康護理之家收款單、培恭診所收據暨處方治療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揚牙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統一發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療費用收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

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賴映儒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06號監護宣告事件及112年度監宣字第15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欲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自應經法院許可。

四、審酌相對人因器質性腦病變,難以自理生活,須仰賴他人照顧,顯無獲取收入之能力,而相對人現於吉康護理之家接受照顧,有持續花費醫療及照護費用之需,然相對人名下並無足夠之現金或存款,有前開報告或陳報事件卷所附陳報狀及存摺可明,顯不足支應相對人之照護所需。

因相對人之照護費用均由相對人之弟丙○○所代為支付,現聲請人擬將相對人名下共有之附表所示土地出售予相對人之弟丙○○,用以換取現金俾便償還丙○○所支付之照護費用,並籌措現金作為相對人往後之照顧所需。

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6萬8004元,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明,聲請人現欲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以27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丙○○,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出售之價格,已顯高於前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無損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前述之不動產,應符相對人之利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

另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

本件聲請人就處分相對人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值 (新臺幣) 1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22 2分之1 1萬9100元 21萬0100元 2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149.09 4分之1 3200元 91萬9272元 3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16.42 4分之1 3200元 9萬3136元 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16.76 4分之1 3200元 1萬3408元 5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40.11 4分之1 3200元 3萬2088元 合計 126萬8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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