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監宣,275,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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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楊淵竣 住○○市○○區○○○路○段00號18樓


相 對 人 楊鳴華(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鳴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本案程序終結。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同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楊鳴華為監護宣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為監護宣告之裁定,然楊鳴華已於裁定前之113年4月2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上開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爰裁定撤銷本院於113年4月23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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