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訴,133,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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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簡菖成




被 上訴人 蔡南進

蔡進福

蔡長平

陳清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02,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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