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告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關於「面積32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83平方公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5行關於「325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349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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