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唐權承
被 告 王炳梁
王銘陽
王銘志
王俊傑
王俊超
被 告 王雲毅
王鴻翔
鐘基章
王宏誌
王姵云
王洪金連(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瑩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吟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元田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惠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王元裕 (即王明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因關於被繼承人王明豐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