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訴,44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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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鍾奇維
被 告 石琴
葉怡君
葉界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代位人葉介超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4,742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並自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因執行無效果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91年度執字第26693號債權憑證在案,故原告對被代位人葉介超有債權存在。

被代位人葉介超之被繼承人葉敦仁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及現金(本院卷第275至283頁)。

被代位人葉介超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方式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惟被代位人葉介超迄今仍怠於行使,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823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葉介超請求分割葉敦仁之遺產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乃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前後起訴之事件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個訴之要素定之。

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非得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雖以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葉介超及其他繼承人即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未分割遺產,而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代位訴訟,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

然被代位人葉介超早於102年10月30日將本件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列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該案現由本院以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業經調得前案卷宗核閱屬實。

而本件當事人為原告、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與前案之當事人為葉介超、石琴、葉怡君、葉界甫於形式雖有不同,然本件原告所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葉介超始為實質當事人,故兩件之當事人實屬同一。

又本件與前案之訴訟標的均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件訴之聲明與前案訴之聲明第一項,均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是兩案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亦無二致。

綜上,原告所代位提起之本件訴訟與前案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均屬同一,核屬同一事件,則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復行提起本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且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18,162.11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862.11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面積26.50平方公尺) 全部 4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133.85平方公尺) 全部 5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0.86平方公尺) 全部 6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1.55平方公尺) 全部 7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38平方公尺) 全部 8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3.02平方公尺) 全部 9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3.07平方公尺) 全部 10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1.68平方公尺) 全部 1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59平方公尺) 全部 1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48平方公尺) 全部 1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75平方公尺) 全部 14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36平方公尺) 全部 15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18平方公尺) 全部 16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5.10平方公尺) 全部 17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438.22平方公尺) 全部 18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41.39平方公尺) 全部 19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344.41平方公尺) 全部 20 建物 南投縣○○鎮○○里○○巷00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1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2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3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4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5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6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南投縣○○鎮○○段000○號) 全部 27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南投縣○○鎮○○段000○號) 全部 28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11,572元 全部 29 現金 現金10,000元 全部 30 地上物 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價額30,000元)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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