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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車庸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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