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訴,8,2023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香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帆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