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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家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曾建文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2年7月15日 108,885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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