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除,46,2023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頌豪
代 理 人 趙駿逸 住○○市○○區○○路0段00號16樓B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益民診所 郭明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4月30日 40,910元 AM0000000 2 益民診所 郭明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4月30日 500,000元 AJ0000000 3 益民診所 郭明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4月30日 500,00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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