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2,除,49,2023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稜鎔
代 理 人 施榮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陳愿 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 112年8月1日 26,237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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