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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古目
代 理 人 林淑華
相 對 人 古勇新
即失蹤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古勇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鎮○○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古勇新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古勇新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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