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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豐吉
相 對 人 王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11月28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資方將上述合計金額新臺幣5萬元,分2次於113年1月31日及113年3月11日匯入蔡豐吉先生中華郵政大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南投縣政府於112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經雙方調解合意達成共識,不究理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請求事項金額合計5萬元整,於113年1月31日前,先給付2萬元,113年3月11日再給付3萬元,蔡豐吉先生(即聲請人)也同意接受。
資方將上述合計金額5萬元,分2次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及113年3月11日匯入蔡豐吉先生中華郵政大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南投縣政府112年12月5日府社勞資字第1120283820號檢附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
足見依上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總金額為5萬元。
而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上開調解結果為履行,則聲請人就相對人同意給付之5萬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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