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勞小,2,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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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廖錫烈
被 告 廖嘉文即嘉泓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曾僱請原告工作,並約定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自民國112年起迄今尚積欠工資20,000元。

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曾僱請原告工作,並約定日薪3,000元,惟自112年起迄今尚積欠工資2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南投縣中寮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且有南投縣中寮鄉公所113年1月17日中鄉民字第1130000880號函附調解卷宗暨相關line對話紀錄可參,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爭執,依上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情,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因此,被告既尚積欠原告薪資20,000元,即應依兩造勞動契約如數給付。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爰確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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