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號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 王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耀陽
書記官 王小芬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達瑋
相 對 人 王怡真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相對人願自民國(下同)113 年3 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壹萬伍仟元,其餘部分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伍仟元,直到清償完畢止。
三、上開給付,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同意相對人逕將前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銀行 ,戶名: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戶:永豐銀行中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陳達瑋
相 對 人 王怡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王小芬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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