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勞簡抗,1,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廖桂郁

相 對 人 潘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理由為相對人所請求給付之工資,抗告人已給付完畢,相對人不得再向抗告人請求給付,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作成原裁定,命原告即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裁定於113年4月8日送達兩造,被告即抗告人於113年4月9日提起抗告等情,有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抗告狀之收文收狀章可參(原裁定卷第17-23頁、本院卷第11頁)。

惟抗告人主張之抗告理由,僅就實體事項為陳述,並未就原裁定有何違誤而為具體指摘(本院卷第11-12頁),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