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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廖桂郁
相 對 人 潘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理由為相對人所請求給付之工資,抗告人已給付完畢,相對人不得再向抗告人請求給付,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作成原裁定,命原告即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裁定於113年4月8日送達兩造,被告即抗告人於113年4月9日提起抗告等情,有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抗告狀之收文收狀章可參(原裁定卷第17-23頁、本院卷第11頁)。
惟抗告人主張之抗告理由,僅就實體事項為陳述,並未就原裁定有何違誤而為具體指摘(本院卷第11-12頁),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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