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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113年度原簡上移調字第1號
聲請人毛靜茹
代理人林修弘律師
相對人李佩紋
相對人代理人羅崴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原簡上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0 月0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鄭順福
書記官黃子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毛靜茹
聲請人代理人林修弘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羅崴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整(不含已領取之強制保險理賠金及未來可領取
之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如屆期未給付,並願加計給付伍
萬元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逕將第一項款項匯入相對人指定之中華郵
政集集郵局,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內
。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毛靜茹
聲請人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羅崴騰
中華民國113年7 月 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黃子真
法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7 月4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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