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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宜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奕睿
一、債務人彭奕睿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應以其全體股東即蘇清華一人為法定代理人,而債務人為公司,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但查其法定代理人蘇清華之戶籍現係設於新北○○○○○○○○之址,有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此係因其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是其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須為公示送達。
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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