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250,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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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奎燊即王瑞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699,9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594,99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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