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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嘉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4,5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嘉均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5日止累計503,937元正未給付,其中488,672元為本金;
14,765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嘉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5日止累計40,602元正未給付,其中36,905元為消費款;
2,102元為利息;
1,5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8,672元 王嘉均 自民國113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6,905元 王嘉均 自民國113年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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