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56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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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蔡祐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1254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1254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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