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687,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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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維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2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102,288元正未給付,其中97,429元為本金;

3,866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99,446元正未給付,其中95,812元為本金;

3,54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81,708元正未給付,其中78,482元為本金;

2,733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2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99,170元正未給付,其中96,010元為本金;

2,760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92,079元正未給付,其中88,294元為本金;

2,885元為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60,261元正未給付,其中57,921元為本金;

1,640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㈦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273,605元正未給付,其中267,886元為本金;

5,01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㈧債務人王維山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4日止累計233,482元正未給付,其中228,633元為本金;

4,14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

㈨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7,429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5,812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8,482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96,010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88,294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57,921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267,886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1%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 228,633元 王維山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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