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741,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靖雯即鈴鍹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6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157元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 0.668%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104,491元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0.667%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 0.668%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