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76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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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宥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1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宥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2日止累計32,161元正未給付,其中31,302元為消費款;

859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4元 吳宥蓁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198元 吳宥蓁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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