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788,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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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曾彥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
本 金 (新臺幣)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民國) 年利率 300,000元 利息 113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3.223% 違約金 113年3月19日 6個月以內 0.3223% 超過6個月 至清償日止 0.6446%
【附表2】
本 金 (新臺幣) 性質 起日(民國) 迄日(民國) 年利率 500,000元 利息 110年11月21日 111年5月14日 2.473% 111年5月15日 111年8月14日 2.723% 111年8月15日 111年11月14日 2.848% 111年11月15日 112年2月14日 2.973% 112年2月15日 112年5月14日 3.098% 112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3.223% 違約金 110年12月22日 111年5月14日 0.2473% 111年5月15日 111年6月21日 0.2723% 111年6月22日 111年8月14日 0.5446% 111年8月15日 111年11月14日 0.5696% 111年11月15日 112年2月14日 0.5946% 112年2月15日 112年5月14日 0.6196% 112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0.644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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