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82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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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浚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481元,及其中新臺幣95,702元,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浚淋於11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浚淋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95,702元,而於112年6月1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77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0,48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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