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84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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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2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5,234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5日止 1.845%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5日止 0.184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469%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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