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86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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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4,02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按年息12.8%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王家和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84,024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王家和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6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王家和,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2%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84,02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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