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1896,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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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豪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4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序號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期 利率 1 200,000元 AH0000000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18日 6% 2 500,000元 AH0000000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6% 3 200,000元 AH0000000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8日 6% 4 300,000元 AH0000000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8日 6% 5 180,000元 AH0000000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6% 6 160,000元 AH0000000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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