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252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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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逢鋌即陳世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20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451,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9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陳逢鋌即陳世論於民國108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0,20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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