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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信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清晰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債務人陳定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相關釋明文件。
(所提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僅能辨識陳定江為法定代理人,簽名欄底下之約定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辯識。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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