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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柏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3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當事人間約定之還款日為112年10月11日,則債務人依法自該期限屆滿即其翌日112年10月1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亦自該日起始有違約之事實,是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違約金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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