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391,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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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玫茹

巫坤達

一、債務人巫坤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昭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巫玫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17,268元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 0.265%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2 25,635元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 0.165% 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 0.26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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