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13,司促,4023,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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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明忠


債務人陳雁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97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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