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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正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瑋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瑋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民國113年6月7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911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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